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12民初3362号
申请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卧龙电气烟台东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