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3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乡城绿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乡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乡城绿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蜀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2021)川3336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催收,上诉人绿盾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后仍不缴纳,并请求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乡城绿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