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3783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588号天庆国际商务大厦1704室。
负责人:郭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峰刚,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彭州市升平镇昌衡村**。
法定代表人:熊建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赫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