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325号
申请人:江西智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湖路19号水岸豪庭第十栋二单元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61095142M。
法定代表人:余勇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MA35HK5R7G。
法定代表人:喻冬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江西智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智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在价值210万元以内的其他财产权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阳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价值210万元的其他财产权;
二、冻结申请人江西智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