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皖0311执951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蚌埠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34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