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金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11执474号
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金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牛瀚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31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96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20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3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以及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9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博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潘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