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执保290号
申请人: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浦园一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84172416D。
法定代表人:王亚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兰,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精密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蔡塘村蔡塘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5271A。
法定代表人:张胜南。
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诉***(厦门)精密弹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精密弹簧有限公司财产,价值以240000元(人民币,下同)为限,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精密弹簧有限公司价值2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志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 溢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