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执720号
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住所地厦门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84172416D。被执行人: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84172416D。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小娜,总经理。
被执行人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闽021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一庭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9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国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黄绿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