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1379号
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柑岭村新厝里99号。
法定代表人:邵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新,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浦园一里34号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鸣,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以拟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婧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婷楠)
代书记员( 林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