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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与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1379号

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柑岭村新厝里99号。

法定代表人:邵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新,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浦园一里34号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鸣,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以拟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超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婧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婷楠)

代书记员( 林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