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2民初1942号
原告:厦门市***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集安路69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760438094。
法定代表人:廖燕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君,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浦园一里34号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84172416D。
法定代表人:王小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陈妙容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小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