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1059-2号
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环城东路碧岳文化园楼5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12MA2YCY122G。
经营者:梁惠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浦园一里34号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84172416D。
法定代表人:王亚玲。
被告:***,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与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负担。
审 判 员 胡道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潘艺晴
代书记员 洪 悦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