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尚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1060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城东路碧岳文化园楼5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12MA2YCY122G。
法定代表人:梁惠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浦园一里34号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84172416D。
法定代表人:王亚铃。
被告:陈新强,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与被告睿晟鼎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陈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康钰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洪晓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