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执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城县鼎***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南坑村车站山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82C3A4J。
法定代表人:包淑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通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68号(仕中心小区)AB#101室(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4269364D。
法定代表人:郭康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21)赣102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2021年6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通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通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饶水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其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