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永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80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永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68号(仕中心小区)AB#1101室(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4269264D。
法定代表人:郭康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103民初6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757358.8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