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卓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云浮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云浮市力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5321民初2306号
原告:云浮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朱志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亨,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聪,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力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江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红,女,该公司财务经理,住新兴县******。
原告云浮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云浮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力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5925.53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200KVA变压器,主要工作包括组立电杆2根(12/12)台架,安装台架引落装置1套、安装高压隔离开关1套、安装跌落开关1套、安装高压避雷器1套、高压计量1套、安装S11-200KVA变压器1台、安装低压配电补偿一体箱1面、安装变压器台架接地装置一组,工程价款¥135925.53元,进场施工5天内支付¥70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完成,相关资料完成并提供完税发票后10日内支付¥65925.53元,逾期按工程总价款1%/日支付违约金等等。原、被告其后将工程款支付进行变更为“工程完成正常通电后一次性支付完工程款”。2018年5月18日,被告将场地交给原告施工,同月21日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同年6月20日,工程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新兴供电局水台供电所确认合格并送电。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5925.53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参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原告。
被告力道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不合理。被告因受到疫情的影响,目前停工停产,只能支付工程款135925.53元,利息无能力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力道公司承认拖欠原告工程款135925.53元未支付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工程款135925.53元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约定“逾期按工程总价款1%/日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该违约金过高,自行调整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原告自行处分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计算时间问题,合同约定“工程完成正常通电后一次性支付完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20日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新兴供电局水台供电所确认合格并送电。故工程款支付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而违约金计算时间应当从2018年6月21日开始计算,原告请求违约金起算时间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这是原告自行处分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浮市力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工程款135925.53元和违约金(以工程款135925.5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月8月20日之后至清偿完毕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云浮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8.52元,减半收取计1509.26元,由被告云浮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钦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甘海怡
书 记 员 秦鸿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