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12477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肇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源,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英泰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华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水,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英泰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沈翔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熊轩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