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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泰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英泰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5执3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英泰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4幢247室,组织机构代码:9131023076164429XG。
法定代表人华兰。
被执行人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银河嘉园11幢3单元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2013203。
法定代表人章法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英泰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杭拱商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英泰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373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90元、申请执行费9773元。但被执行人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英泰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嘉隆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5执30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国强
审判员  薛志民
审判员  夏 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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