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097号
原告: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英泰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4幢247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华兰,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英泰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凌
书 记 员 陈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