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菲思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菲思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格恩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8206号之一
原告:广东菲思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松,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格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汪开茂,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菲思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格恩电子有限公司、汪开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菲思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4元,减半收取计470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64元,两项合计7771元,由原告广东菲思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柏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黎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