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4086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建中,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史家村。
法定代表人:史荣伟。
被告: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北路79号。
诉讼代表人:陈生友,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淳,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预交24655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戚利尧
人民陪审员 朱琳莲
人民陪审员 杨泉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