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破35号之十
2019年7月29日,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已执行,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管理人执行,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方新平 审 判 员 马嶙侃 审 判 员 黄赛琼
法官助理 张鸿达 书 记 员 何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