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3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470140067K,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富春路**钱江国际时代广场****。
诉讼代表人:陈生友。
委托代理人:姚加秀、蔡申楠,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认缴出资额差额款28848000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认缴出资额差额款192320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287200元、申请费1154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情况且逾期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694.56元支付本案申请费,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与曹群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号××单元××室房产由本案诉讼保全,因该房产涉及抵押且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浙0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相关优先债权,鉴于查封房屋面积较小且系划拨土地,经本院综合研判后决定暂不处置;总对总查控显示的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浙A5J5**车辆经向杭州市车管所调查该车辆非***所有;被执行人***名下张秋共有的位于××街道××路××号房产已由本院(2018)浙0111执3827号案件处置完毕,房产拍卖款也已分配完毕;经查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行为,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30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裘学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