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

某某某某与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3021号
原告:***·尕依提,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9号。
法人代表:***,该处负责人。
原告***·尕依提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原告***·尕依提于2020年5月5日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尕依提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尕依提承担。
审判员古丽米热·阿合买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