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70号4楼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A栋4层。
法定代表人:*南方,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养护处处长。
上诉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的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以上,因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本案属于工程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项目管理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342911.53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工程所在项目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因此,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四川万达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本案案由是工程管理合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四川万达建设集团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占军
审判员***·玉山
审判员*雅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