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

乌鲁木齐银鑫豪商贸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608号   
 
原告:乌鲁木齐银鑫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1055号三坪农场十一队居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原告乌鲁木齐银鑫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银鑫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银鑫豪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银鑫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