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初209号
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169,954.57),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168,804.57元由本院退还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黎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