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

**与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7189号
原告:**,女,1968年3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养护处负责人。
第三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兵团十二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第三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9055.1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500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受理费8530.1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