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初598号
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A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南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帆,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70号4楼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养护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养护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43,514.56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142,989.56元由本院退还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谭建艳
审判员高茜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