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十堰市日利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恢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河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十堰市日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八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日利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鄂030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支付执行费9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303执恢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军
书 记 员  杨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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