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河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泉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曹国飞,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国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3民初38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曹国飞向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044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44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二、腾退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街××路××号××幢××号房屋[不动产号:鄂(2021)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94元、执行费1634元。被执行人***、曹国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计执行到位600元,另将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街××路××号××幢××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曹国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该案的执行,故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鄂0303执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公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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