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恢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河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高,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建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鄂030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欠款111792.86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303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中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