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永达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7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永达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6147861R。
法定代表人:徐祥山,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河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51038501N。
法定代表人:何泉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开强,男,1962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在执行十堰永达丽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王开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鄂0381执7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白云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 阳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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