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河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51038501N。
法定代表人:何泉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高,男,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承认、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承认、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十堰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7698672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8月6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公民身份号码:422601196408××××。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381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潘如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君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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