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辉,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寨金,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河南路16号3幢1-4-2。
法定代表人:何泉鍾,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南门村。
法定代表人:明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其与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脚手架单项承包合同》及庹明学、***签字认可的结算资料向***、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虽对相关事实及承担责任的基础有异议,但对涉案《脚手架单项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由***施工完成的事实并无异议,在此情况下,应着重审查庹明学、***对结算资料签字确认及***已向***支付工程价款的性质、***与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湖北上庸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是否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形。前述事实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重大影响,依法应予以查明。一审法院径行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 鸣
审判员 祝家兴
审判员 张 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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