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739号
申请人:陕西宥***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小寨镇小寨村第五村民小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MAB108HD4Y。
法定代表人:曹璟祎。
被申请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13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57915100007348321057。
法定代表人:黄立顺。
被申请人:***,男,199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9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伏龙乡向阳村6组16号,身份证号码5111231997********。
陕西宥***绿化有限公司与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8042号。申请人陕西宥***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1677.5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宥***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1677.5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078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