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918号
申请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13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321057。
法定代表人:黄立顺。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云南金宏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4YH1XP。
法定代表人:叶增光。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1507号申请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金宏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金宏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17602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金宏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17602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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