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1945号
原告: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褚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4元,减半收取计2392元,由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笑涵
书 记 员  汪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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