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合川区***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5638号
原告:合川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云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顺,执行董事。
原告合川区***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合川区***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川区***建材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合川区***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川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5元,按40%收取108.6元,由原告合川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曾莉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江文静
书 记 员 黄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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