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4908号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邬桧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云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0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2年0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64元,减半收取201.32元,由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莉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文静
书 记 员 黄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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