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绿舍精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执2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绿舍精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柳桥镇牛厂村1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1011民初438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绿舍精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货款411551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在执行中,本院经执行系统数次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车辆、不动产、证券、住房公积金等及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法院已有数十余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名下的监管账户、专用账户虽有20余万元,但不能冻结,其他银行账户有存款十余万元(已有多家法院多轮冻结,本案执行已于2023年12月19月日轮候冻结一年),其名下在成都市金牛区、都江堰市各有一处房屋(已有多家法院多轮查封,本院执行已于2023年12月22日轮候查封三年,且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现被执行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3)川1011执恢287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李盖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晓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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