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眉县中南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6民初2800号之一
原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13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3210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县中南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太白山旅游区汤峪河西太白三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EYRD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第三人: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道渭滨路70号水晶新天地11幢1**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8718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县中南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