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807号
原告:***,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澳门路一段118号2026幢1单元5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6********。
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13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3210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维信街1号3栋2单元13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