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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终3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晖,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根(系***之子),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国,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建军东路**。

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天壹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金鹰新天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跃,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久卫,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江苏天壹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天壹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江苏天壹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人道主义,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补偿***5万元,涉案已经审结的两个案件和本案以及后续问题均彻底了结,***、***不得再向江苏天壹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赔偿***18.5万元,分别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给付3万元,余款15.5万元于2018年2月2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完毕,***有权按222893元的标的额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3.以上款项汇至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草埝口支行,账号:62×××77)。4.***自愿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5.一审案件受理费2066元,鉴定费1310元,合计3376元,***自愿负担,不再向***主张。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圣磊

审判员  林洪全

审判员  俞静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