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终3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晖,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根(系***之子),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国,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建军东路**。
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天壹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金鹰新天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跃,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久卫,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江苏天壹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天壹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江苏天壹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人道主义,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补偿***5万元,涉案已经审结的两个案件和本案以及后续问题均彻底了结,***、***不得再向江苏天壹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赔偿***18.5万元,分别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给付3万元,余款15.5万元于2018年2月2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完毕,***有权按222893元的标的额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3.以上款项汇至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草埝口支行,账号:62×××77)。4.***自愿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5.一审案件受理费2066元,鉴定费1310元,合计3376元,***自愿负担,不再向***主张。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圣磊
审判员 林洪全
审判员 俞静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