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等行政补偿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苏0981行初183号 原告:江苏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范公路99号范公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街道办主任。 出庭负责人:***,该街道办党工委组织委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征收中心主任。 第三人:盐城市某某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新丰村四组1幢。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江苏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