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执复17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
法定代表人:郝林后,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军,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执异12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撤回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小军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白云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常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