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村民委员会与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5执异1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郝林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军,住内蒙古武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圪台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1414号]一案中,异议人七圪台村委会对冻结其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账户(账号:×××)中495000元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七圪台村委会称,华瑞公司与七圪台村委会因建大棚工程款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7)内0105民初8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对七圪台村委会在开户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账号:×××)的专项款冻结,合计金额共计肆拾玖万伍仟元整。专项款包括:1、第一书记工作经费叁万元整、转移支付叁万零伍佰壹拾贰元整、拆大棚房专项款壹万元整,2020年疫情期间卫生费壹万元整,合计捌万零伍佰壹拾贰元整;2、2020年3月18日,河南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村民污染费贰拾陆万元整;3、村民缴购呼和浩特市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棚款壹拾伍万肆仟肆佰捌拾捌元整。冻结以上款项,影响农民生活生产及村委会的正常工作,故请贵院依法撤销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华瑞公司与七圪台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27日,申请人华瑞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内0105民初859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七圪台村委会6230391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内0105民初859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一、七圪台村委会于2018年2月10日之前给付华瑞公司工程款6230391元;二、案件受理费62133元(华瑞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1067元,保全费用5000元(华瑞公司已预交),七圪台村委会自愿负担。判决生效后,七圪台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3月15日,华瑞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内0105执1414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七圪台村委会银行存款6325190元整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日,本院向金河镇核算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七圪台村委会在你处的集体款6325190元(除专项款、水费、电费、社保、医保外)。二、此款项只能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取。三、期限为法院解封止。2020年5月25日,本院扣划了七圪台村委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的银行存款4950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1日,七圪台村委会现金存入金谷农村商业银行金河支行账户(账号:×××)325000元。另七圪台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其载明:325000元中有163000元未付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2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教师进修学校向七圪台村委会金谷农村商业银行金河支行账户(账号:×××)转账30000元,七圪台村委会并于2020年1月31日作出记账凭证,摘要内容为:收2019年度第一书记工作经费。2019年5月1日,七圪台村委会与河南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灰场扬尘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河南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七圪台村委会260000元整。2020年3月8日,河南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七圪台村委会金谷农村银行金河支行账户(账号:×××)转账260000元,七圪台村委会并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记账凭证,摘要内容为:收河南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污染补偿款。另有异议人提供的金河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报账单、赛罕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银行流水等在案佐证。
七圪台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9年8月22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人民政府拨款大棚房整治费80000元整,汇入七圪台村委会金谷农村商业银行金河支行账户(账号:×××)中,其中:2019年8月23日,支付贺旺在拆除大棚房机械费27300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呼和浩特市红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拆除大棚房机械费22700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呼和浩特市红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拆除大棚房机械费20000元,现七圪台村委会账户中10000元大棚房整治费被贵院冻结。另有银行流水为佐证。同时七圪台村委会提供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作出的转移支付、明细分类账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经费明细分类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的款项。但对于扶贫、抗洪、抢险、防疫等用于专项的资金,不再可执行范围之列。本案,金河镇人民政府拨付七圪台村委会的大棚房整治费剩余10000元和2020年疫情期间卫生费10000元,第一书记工作经费30000元,这些款项属于特定款物专款专用,应从冻结的款项中予以变更。关于异议人七圪台村委会对260000元的灰尘补偿款及村民缴呼和浩特市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大棚款,这些款项是村集体的资金,不属于专项资金范围。综上,异议人的理由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村民委员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账户中执行的资金予以变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剑军
人民陪审员 张素芬
人民陪审员 宫 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