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格尔图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执异233号
案外人:薛某,住呼和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周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平和,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格尔图村民委员会,地址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石永平,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生,该村委会土地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格尔图村民委员会[案号:(2019)内0105执161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2019年7月12日,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薛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宫 浩
人民陪审员 张素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