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市搅拌站与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执259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市搅拌站,住所地土默特左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约谈且申请人同意终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