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2512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 被告: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24号武警黄金支队综合楼A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