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01民初4345号
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金太阳体育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以原、被告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天红
书记员 徐江丽